#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4
♦️破解業者魚目混珠說詞❗
Q:業者狡辯「沒有強迫推銷,是顧客自願購買,不符消保法退款規定」云云
A:
消保法第19條,是規定訪問買賣,並不侷限於強迫推銷,所以,只要是業者在街頭主動推銷,不論是否強迫推銷,因未經消費者即路人邀約,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之情況下,貿然與業者締結買賣契約,均可主張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。
所以,不要被業者模糊焦點,重點不在強迫推銷,在於街頭主動推銷,包含強迫推銷,也包含消費者自願購買,均可主張消保法第19條。
♦️消保法第19條:
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
♦️所謂訪問交易,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11款之規定:
是指企業經營者「未經消費者之邀約」,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。其意義說明如下:
(一)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,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,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,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,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,予以特別的保障。
(二)訪問交易所謂「未經邀約」,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: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,如果「未經消費者的邀約」,消費者通常是處在「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」的情況下,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,為維護其權益,乃賦與消費者「後悔」的權利。
♦️另,強迫推銷或街頭主動推銷之行為,可能違反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」第五點之規定:
五、(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)
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以特價、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,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,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。
(二)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,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,在完成試作前,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。
(三)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,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,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;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,以強迫或煩擾方式,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;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,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。
♦️結論:
只要是店家在街頭主動推銷,而「非經消費者邀約」,所為之買賣行為,可能是強迫推銷,也可能是消費者自願購買,因,消費者即路人通常是處在「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」之情況下,貿然與店家締結買賣契約,為維護消費者權益,乃賦與消費者「後悔」之權利,消費者均可主張消保法第19條,「七日內」「書面通知」業者「無條件解約退款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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